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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与地区不完全汇总

2025-07-03 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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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生意社不完全统计,2025年6月份,有1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多种商品发起了多达67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17起)
 
1、2025年6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香兰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2、2025年6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3、2025年6月18日,应美国赖氨酸公平贸易联盟及其会员企业于2025年5月2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L-赖氨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最晚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11月4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4、2025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率为119.33%(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19.33%)、厦门市戴尔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倾销率为312.3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312.3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倾销率为291.04%(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291.01%)、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78.0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478.09%)。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低速载人车辆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贴率为31.45%、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山东奥德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应诉,补贴率均为679.44%、厦门市戴尔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补贴率为44.3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41.1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7月31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5、2025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临时钢制围栏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河北明迈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补贴率为33.27%、石家庄赛德贸易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39.20%、安平县兴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州岳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金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Sourcing Solution Co., Ltd.、天津盟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应诉,补贴率均为301.83%、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均为86.24%。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6、2025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77.14%-160.7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77.14%-150.25%);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5.22%-149.29%(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2.86%-146.93%)。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土耳其的刹车鼓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朝阳飞马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朝阳飞马车辆设备股份公司、乔伊汉德(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Hebei Iruijin Auto Parts Co., Ltd.、Henan Broad Top Metal Work, Llc、Henan Valiant Braking System Co.、HTS (Tianjin) Supply Chain Co., Ltd.、Panasia CVS (HK), Ltd.、南京诺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天嵘实业有限公司、Xingtai Xunchiyoute Auto Parts Co.、盐城特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烟台宏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应诉,补贴率均为446.83%、山东康迈机械有限公司/康迈(潍坊)机械有限公司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均为11.94%;土耳其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2.80%—131.6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7、2025年6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聚酯加工丝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8、2025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硬木装饰胶合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最晚于2025年7月7日作出产业损害初裁。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预计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反补贴初裁,2025年10月19日作出反倾销初裁。
 
9、2025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因中国企业未参与应诉,初步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94.43%(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278.81%)。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反倾销终裁。
 
10、2025年6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钢制丙烷气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丙烷气瓶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11、2025年6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印度、泰国3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碳合金钢螺杆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碳合金钢螺杆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12、2025年6月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精制棕刚玉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35.1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13、2025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香兰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90.20%-379.87%(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90.15%-379.82%),裁定Jiaxing Guihua Chemical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均为42.1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14、2025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5、2025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低克重热敏纸发起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6、2025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次氯酸钙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次氯酸钙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7、2025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订书钉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订书钉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欧盟(6起):
 
1、2025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无头螺钉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浙江君悦标准件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62.3%、Brother Group:嘉兴海恩特标准件有限公司、浙江摩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兄弟标准件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均为63.9%、Chinafar Group:嘉兴市华远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浙标通用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均为80.7%、其他合作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67.4%、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80.7%。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2025年6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企业申请,对原产自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的补贴及该补贴对欧盟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日落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3、2024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香兰素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分子式为C8H8O3或C9H10O3、纯度按重量计高于95%的香兰素征收欧盟到岸价131.1%最终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合成香兰素、天然香兰素,生物来源合成香兰素(生物香兰素)和乙基香兰素。纯度按重量计低于95%的不同芳香化学物质的混合物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4、2025年6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硬木胶合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邳州市江山木业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为25.1%、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62.4%。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5、2025年6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4-丁二醇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本案初裁预计将于7个月内作出,最长不超过8个月。
 
6、2025年6月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鉴于申请方于2025年2月27日撤销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铁管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欧亚经济委员会(2起):

1、2025年6月2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42/AD27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第56号决议,决定维持2019年第218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15.50%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30年6月23日,涉案产品为外直径不超过650毫米(含),横截面为圆形的无缝耐腐蚀不锈钢管;与此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7日第145号决议:关于将现行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24日(含)的决定。公告自2025年7月24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1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5/440/AD26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第50号决议,决定将2019年12月3日第209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再延长五年,继续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镀锌钢板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税率为12.69%~17.00%,乌克兰为23.90%,措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9日(含)。

韩国(2起):

 
1、2025年6月20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2025-2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6月2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税率为15.15%,茂名市广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97%。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5年10月20日。
 
2、2025年6月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5-112号公告称,将于2025年6月2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连二亚硫酸钠征收为期四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烟台市金河保险粉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烟台金海化工有限公司税率为15.15%,茂名市广地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及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均为33.97%。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

印度(16起):
 
1、2025年6月2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5/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数字胶印印版作出的反补贴终裁建议以及2025年6月12日和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反补贴终裁修改建议,决定自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用于特殊材料及非纸上印刷的无水胶印CTP版不在本案征税范围。
 
2、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乙酰乙酸甲酯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2024年12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2022年3月、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4月~2024年3月及倾销调查期。
 
3、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对叔丁基苯酚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倾销调查期。
 
4、2025年6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4/2025-Customs(CV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珠光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不包括“用于”汽车的效果颜料或云母珠光颜料作出的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11.18%-25.76%的反补贴税,其中涉案生产商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14.49%,河南凌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16.74%,浙江凯色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14.63%,江苏贝丽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为11.18%,其他生产商为25.76%。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5、2025年6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此次调查仅限于审查涉案产品的范围,以下产品不在涉案产品的范围内:采用HESPL专利的“Seal-Lock XD”工艺制造的优质螺纹铸件和管材(市场上称为OCTG)。
 
6、2025年6月2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1/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塑料加工机械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CIF0%-63%,中国台湾地区为CIF0%-53%。涉案产品为各种塑料加工机械或注塑机,其夹紧力不小于40吨且不大于1500吨,半散件组装(SKD),全散件组装(CKD)或半散件组装和全散件组装结合。
 
7、2025年6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9/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纸作出的反倾销期间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取消生产商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同时继续对以下其他生产商征收反倾销税:山东省博兴县欧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和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均为110美元/吨,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97美元/吨,其他生产商为542美元/吨。措施自2021年12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8、2025年6月24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0/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叔丁醇钾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涉案企业中国生产商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的叔丁醇钾为929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71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生产商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的叔丁醇钠为0、中国其他生产商为304美元/吨;美国的叔丁醇钾为984美元/吨。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9、2025年6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7/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1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任何形式的丙草胺及其中间体–2,6-二乙基-n-(2-丙氧基乙基)苯胺(也称为PEDA)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246.9-2017.9美元/吨。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10、2025年6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6/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1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俄罗斯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乙腈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大陆202-481美元/吨,俄罗斯292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233美元/吨。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11、2025年6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5/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厚度不超过80微米的铝箔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479-721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用于电容器,宽度小于500毫米、纯度99.35%的5微米铝箔以及厚度在5.5微米至80微米之间的铝箔。以下产品不在本案征税范围内:1.用于非电容器的厚度5.5微米以下的铝箔。2.用于电容器的厚度5微米以下、5微米至5.5微米的铝箔。3.超轻量转换铝箔,其厚度为5.5微米至7微米,用于绝缘、香料包装、导热流体管线覆盖和茶叶包装。4.电解电容器用蚀刻或成型铝箔。5.用于立面覆层和标牌应用的铝复合板。6.包覆铝箔。7.啤酒瓶用铝箔。铝箔厚度为10.5微米,表面粗糙且有空孔,无论是否印刷。8.铝锰硅合金和/或包覆铝锰硅合金。9.铝箔胶带。10.彩色涂层铝箔。11.聚氨酯涂层铝箔。

12、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棉卷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3、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塑性聚氨酯基漆面保护膜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4、2025年6月1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氟橡胶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至2022年、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5、2025年6月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4/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1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瑞士和欧盟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瑞士和欧盟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涉案中国生产商上虞新和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为14.95美元/千克、中国其他生产商为20.87美元/千克,瑞士生产商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Limited为0.87美元/千克、瑞士其他生产商为8.2美元/千克,欧盟生产商为11.09美元/千克。涉案产品包括浓度1.7 MIU/Gm和1.0 MIU/Gm所有形态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无论是否经过稳定化处理,不包括用于动物的1.6MIU/Gm的维生素A棕榈酸酯。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16、2025年6月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13/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不溶性硫磺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307美元/吨,日本生产商Shikoku Chemicals Corporation为259美元/吨、日本其他生产商为358美元/吨。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印尼(1起):
 
1、2025年6月16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KADI)发布第AD.02/253/KADI/06/2025号公告称,鉴于印尼国内相关产业供给不足,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国家利 益,因此,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沙特(1起):
 
1、2025年6月29日,沙特阿拉伯外贸总局发布第AD-24-1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纵向焊接圆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以到岸价(CIF)对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土耳其(4起):

1、2025年6月28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4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风力发电机叶片启动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4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44%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3、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焊缝管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3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企业佛山市广上不锈钢有限公司为13.82%,Foshan Nanhai Qiuxun Stainless Steel Product Co., Ltd.和其他中国大陆企业均为20.50%;中国台湾地区企业YC Inox Co., Ltd.和Froch Enterprise Co., Ltd.为7.98%,其他中国台湾地区企业为11.5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4、2025年6月19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5号公告称,应土耳其生产商申请,对进口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启动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牵伸变形丝、全牵伸丝、部分定向聚酯纱线及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成的其他纱线。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长六个月)外,终裁将于九个月内作出。

马来西亚(1起):


1、2025年6月21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越南的宽度大于等于1300毫米的冷轧钢卷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生产商/出口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为4.8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效公司为4.76%、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为8.74%、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6.38%,日本生产商/出口商为26.39%,该措施自2025年6月23日起生效,至2030年6月22日终止;同时对韩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自2025年6月23日起终止对韩国和越南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且终止调查。
 
巴基斯坦(3起):
 
1、2025年6月2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6/2015/NTC/CCB/SSR/2025号公告称,应巴基斯坦生产商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为铁及非合金钢、合金钢的半成品,用于再轧机生产钢筋、线材、梁、槽钢和T型铁等。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终裁预计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1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65/2024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巴基斯坦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决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35~20.78%。措施不包括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聚酯长丝纱线和涉及国外捐 款援助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聚酯长丝纱线。
 
3、2025年6月2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50/2016/NTC/PVC/SR-II/2025号公告称,应巴基斯坦生产商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预计终裁将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
 
约旦(1起):
 
1、2025年6月3日,约旦对进口安全防护鞋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税额为5.75约旦第纳尔/双,每年递减0.25约旦第纳尔/双。措施实施以部长理事会相关征税决议为准。涉案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为中国、阿曼和乌克兰。

澳大利亚(1起)

1、2025年6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4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5年12月10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2月2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巴西(8起):
 
1、2025年6月2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8号公告,因现场核查期间,国内行业提供的数据验证存在不足,对申请书和补充信息报告中数据的完全正确性和可信性造成了影响,且对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的证据受到削弱,终止对原产于中国、摩洛哥和墨西哥的食品级磷酸的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2025年6月2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乙醇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3、2025年6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6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耐火陶瓷过滤器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长2个月)外,本案终裁将于10个月内作出。
 
4、2025年6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7号公告,应巴西国内协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制冷设备用安全玻璃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长2个月)外,本案终裁将于10个月内作出。
 
5、2025年6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或冷冻大蒜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初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该倾销对巴西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建议继续进行调查,调查期间现行的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2个月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025年6月17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4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盘条发起反倾销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025年6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43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加拿大、中国和美国的酸式焦磷酸钠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另行延期(最长2个月)外,本案终裁将于10个月内作出。
 
8、2025年6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3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参考描述为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平轧产品,未镀覆、涂层或包覆,任何宽度,非卷材形式、厚度小于4.75毫米,或卷材形式、任何厚度。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加拿大(1起):

1、2025年6月12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应加拿大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敏卷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审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在90天内对该案作出初裁。

墨西哥(3起):

1、2025年6月13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且小于等于19毫米的透明浮法玻璃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13739美元/千克临时反倾销税,对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0.03623~0.04672美元/千克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2、2025年6月10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塑料喷雾器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86%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包括铝盖)为螺纹直径介于15~24毫米,高度介于410~415毫米的塑料喷雾器。
 
3、2025年6月9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称,应墨西哥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冷轧钢板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为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厚度大于等于0.5毫米且小于3毫米,硼含量大于等于0.0008%,无论是否涂镀的合金或非合金冷轧钢板。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